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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6-03-02 转载出处:邳州党建网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县(市、区)委、政府,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江苏省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选派科技镇长团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是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集聚人才和创新资源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提高科技镇长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组织部门统一选派并纳入科技镇长团管理的团队和成员派驻地区为科技镇长团派驻的县(市、区),派驻单位为科技镇长团成员挂职的单位,派出单位为科技镇长团成员所在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

  科技镇长团坚持按需选派、人岗相适、创新服务、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选派接收

  科技镇长团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专业特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服从组织安排,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镇长团成员人选

一般应5年以上工作经历。高校院所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部门正科级以上干部;省级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部省属国有企业人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正科级以上干部。成员人选应注重从重点培养的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任一定管理职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才中选拔。

(二)科技镇长团团长人选

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外高校院所和在苏部属高校院所团长人选一般为副处职以上干部;省属高校院所团长人选一般为正处职干部;省级机关和国家有关部委团长人选一般为机关副处职以上干部或直属事业单位正处职干部;国有企业团长人选一般为相当正处职干部。

  选派接收程序

(一)提出岗位需求。各有关县(市、区)委根据经济社会和人才科技发展的需要,提出选派方案和岗位需求,明确拟安排单位、职务及特色产业、专业要求等。

(二)确定派驻方案。省委组织部根据各市委组织部上报的所辖县(市、区)委选派请示和对当地科技镇长团工作考察调研的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新一批派驻科技镇长团的县(市、区)名单,并将接收县(市、区)的岗位需求向省内外有关单位发布。

(三)组织推荐人选。科技镇长团成员人选的推荐主要由派驻科技镇长团的县(市、区)负责,团长人选的选配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各市及所辖有关县(市、区)负责。

1、接收单位主动对接。按照条件标准和工作需要,积极主动与有意向派出单位联系沟通,商请推荐人选。

2、派出单位推荐人选。派出单位根据接收单位要求、岗位需要和本单位干部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成员和团长人选推荐工作。

3、拟延任成员推荐。对上批科技镇长团成员因工作需要、表现优秀,拟延任新一批的,接收县(市、区)事先要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

4、上报推荐人选。接收单位与拟派人选见面对接,在征得派出单位和拟派人选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团长人选经组织考察后,根据地方需要,择优选配。

(四)协商调剂人选。省委组织部对各派出单位的人选进行汇总,并按照派出单位、派出人选、接收单位三方同意的原则,对空缺岗位或岗位人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商有关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开展人选调剂工作。个别岗位遴选不到合适人选的,取消该岗位选派计划。

(五)确定选派人选。推荐人选经省委组织部研究审核后,确定选派人选名单,通知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由各接收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任职等手续。

(六)开展培训动员。每年825日左右,各市召开下派工作会议,对上批科技镇长团工作进行总结,对新一批科技镇长团成员进行培训动员,各接收单位做好与新老一批科技镇长团成员交接等工作。8月底,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新一批科技镇长团下派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并开展培训。

  人员岗位安排

(一)科技镇长团一般安排实职,不占当地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情况下,团长任县(市、区)政府副县(市、区)长;副团长1-2名,担任县(市、区)人才办副主任科技局副局长等职务;其他成员,中共党员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副书记,非中共党员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副镇长(副主任)。开发区(园区)为处级以上建制的,根据选派对象的职务职级情况,由接收单位安排相应任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科技镇长团成员可既担任县(市、区)委、政府有关部门副职,又担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副职。

)每个科技镇长团高校、科研院所成员比例应达到70%(含)以上,其中10人(含)以上的团,应有3名以上省外“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或科研院所成员;9人(含)以下的团,应有2名以上省外“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或科研院所成员。同一团一般安排同一单位选派的1成员。达不到科技镇长团人选条件和比例要求的,取消该县(市、区)当年选派科技镇长团计划。

)科技镇长团团长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成员任职时间一般为1-2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接收单位和本人同意、派出单位支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科技镇长团主要职责

(一)明确工作职能定位。科技镇长团分管或协管派驻地方或单位的人才、科技工作。认真抓好创新创业任务的落实,有效推进人才强镇、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深入促进政产学研合作,提高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才、科技管理和服务能力。科技镇长团团长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团成员实施目标任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发挥科技参谋作用。立足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地方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言献策,协助制定地方人才科技发展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人才与科技创新工程及活动,广泛宣传人才科技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科技创新意识。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派驻地方之间建立紧密产学研合作关系,推动地方及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校地、校企合作联盟,建立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科技成果向地方、园区和企业转化。

(四)发挥专业服务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利用好派出单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优质资源,帮助地方和企业积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和专利,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联合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攻关,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五)发挥引才育才作用。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以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为重要抓手,围绕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引导高层次人才等智力资源基层和企业集聚,吸引更多名校优生到地方创新创业。积极开展科技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土人才的培养,推动地方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取得新突破。

(六)加强团队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科技镇长团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团队意识,发挥整体作用。自觉服从派驻地方和单位的管理,严格考勤,每位成员每月驻地工作一般不少于22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科技镇长团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和作风,树科技镇长团形象。

  接收单位主要职责

(一)成立工作机构。各接收县(市、区)委、政府、组织部、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切实把科技镇长团工作作为推动地方人才、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成立科技镇长团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科技镇长团工作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建立科技镇长团工作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排专人做好协助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做好传帮带,帮助科技镇长团成员尽快掌握情况、转变角色熟悉工作发挥作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镇长团成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支持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科技镇长团作用,重视、关心和支持科技镇长团开展工作,帮助科技镇长团解决问题和困难。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交流,深入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建立务实有效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提供必要保障。安排科技镇长团配套工作经费。按照规定报销科技镇长团成员工作和开展人才科技对接活动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放一定补贴,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实施科技镇长团成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妥善安排科技镇长团成员住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科技镇长团成员休假、探亲待遇

(五)加强日常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科技镇长团管理办法,开展考核考勤。加强对科技镇长团成员思想、行为和日常生活等管理,加强对科技镇长团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成员表现情况。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派优秀人选。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科技镇长团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与地方合作、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育人和用人相结合,坚持好中选优,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注意从重点培养的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才中遴选,确保人选质量。

(二)给予工作支持。派出单位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科技镇长团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派出人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并按照规定落实派出人员全职在接收县(市、区)工作。要经常性地了解掌握派出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定期听取他们的思想工作汇报,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力支持他们在当地开展工作。

(三)推进合作交流。充分发挥派出单位的人才、科技、项目等资源优势,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强与派出人员所在地区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引导人才智力向派往地区和企业集聚,推动科技成果向派往地区和企业转化。

(四)落实相关政策。科技镇长团成员任职期间的工作应视为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享受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待遇。及时妥善安排好科技镇长团成员任职期满返岗后的工作,切实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同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选派科技镇长团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市、有关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科技镇长团成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  科技镇长团成员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任职期间,科技镇长团成员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

第十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技镇长团团长、成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收单位商派出单位经市委组织部同意,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实行提前退出,办理有关免职等手续:(1)到任后,无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不在当地岗位的;(2)在原单位继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不能全职在当地工作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当地履职的;(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  科技镇长团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完善考核细则,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加强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接收单位做出考核鉴定。任职期满考核一般安排每年7月下旬或8月上旬进行。

第十  科技镇长团任职期满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派出单位,负责对科技镇长团团长进行考核。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出单位以及科技镇长团团长,负责对团员进行考核。

第十  期满考核内容,包括科技镇长团团长及团员任职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省专项工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方法步骤

(一)撰写总结。科技镇长团成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填入《江苏省科技镇长团成员考核表》。每个科技镇长团撰写全团工作总结。

(二)团长考核。市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核组,对科技镇长团团长进行考核,省委组织部、派出单位派人参加。考核组主要与接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副县(市、区)长、科技局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科技镇长团部分成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召开科技镇长团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三)团员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核组,对科技镇长团团员进行考核,派出单位派人参加。考核组主要与接收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科技镇长团团长、所任职的乡镇(开发区、园区、街道)领导班子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进行民主测评。

(四)考核鉴定。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团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30%,团长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团长总数的40%。市委组织部对科技镇长团团长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撰写考核材料,确定考核等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对科技镇长团团员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撰写考核材料,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激励。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职称评定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江苏省科技镇长团成员考核表》和考核材料寄送派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省委组织部对考核优秀人员给予表彰。科技镇长团成员表现出色,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作为下一批科技镇长团团长或副团长人选。鼓励市、县(市、区)将特别优秀的科技镇长团成员留在地方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用手续,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  省拨科技镇长团专项工作资金,列入审计范围。每年科技镇长团任职期满前,各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科技局、科技镇长团对省下的专项工作资金提交使用情况报告。省审计厅组成审计组对省下的专项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反馈。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工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回所拨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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